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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

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


高铭暄;王秀梅


【摘要】普遍管辖理论产生于十八世纪,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推移这一理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原则,并为国际公约所认可。普遍管辖理论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主权国家国内法适用的局限性,有效地惩治了那些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由于普遍管辖权的适用特征有别于国内法上的管辖原则,且需要通过国内法完成,故这一原则在与国内法亲和的过程中交织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在理论及实务上疏解这些问题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学界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在剖析普遍管辖权广泛性和局限性特征的基础上,就其本土化的必要性、方式以及我国本土化的过程加以阐述。普遍管辖权的本土化进程是国际法理论融入国内法的过程,是国内法接轨国际法的标志,同样也是法治观念更新的先导。为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世界各国必将不断达成共识,使普遍管辖权的运用更加协调和完善。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特征;本土化
【全文】
  

  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是每个主权国家对国际犯罪所拥有的刑事管辖权,即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为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公民的利益,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行使的管辖权。普遍管辖是基于国家主权派生的一项权利,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但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在适用范围上各不相同,任何一个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均以其主权作为依托。普遍管辖作为刑事管辖中一种较为复杂的适用形式有别于其他刑事管辖,并具有独立的特征,而且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结合的产物。任何国家都可以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确定普遍管辖的适用方式,并运用普遍管辖惩治国际犯罪。因此,普遍管辖的具体适用不仅是国家权利的象征,还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标志。普遍管辖的具体应用过程本身也是普遍管辖权本土化的演绎过程。


  

  一、普遍管辖权的特性


  

  自格老秀斯首次以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普遍管辖的价值之后, 国际社会开始援用具有普遍管辖性质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惩治严重国际犯罪。十九世纪以来,这种管辖权的运用形成一种习惯国际法,如世界各国对海盗罪行使的管辖权。二十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的规则逐渐为国际公约的内容所取代,普遍管辖权的运用进一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审判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得到长足的发展。如以色列法院对德国战犯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希特勒政府“犹太人中心事物局”头目阿道夫.艾希曼因参与和屠杀四百万犹太人而被控犯有“反人道罪”,他本应受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但由于其潜逃在外,故纽伦堡法庭的管辖权未能实现。1960年5月,以色列情报局获悉艾希曼化名隐藏在阿根廷,便派人将艾希曼逮回以色列进行审判,并由法院判处其死刑。尽管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的审判并无法律上的管辖依据,因为以色列既非犯罪行为实施地、又不是犯罪行为人所属国,更不是被害人所属国或犯罪行为实施的对象(艾希曼屠杀犹太人时,以色列尚未建国),但国际上对以色列法院审判艾希曼所适用的管辖权则少有疑义。这个审判实例恰好揭示了普遍管辖权不同于一般刑事管辖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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