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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之缺陷与完善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之缺陷与完善



——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卢建平;郭健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预防为先、打击为主、强调国际合作、重视资产追回的反腐法律理念与制度机制,为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律基础和强力支持。参照《公约》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许多相互对应的地方,但二者“形似神离”,在贿赂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犯罪处罚的对称性及刑罚配置等方面各不相同。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七点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比较研究;立法完善
【全文】
  

  引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全球性法律文件,而且是迄今为止治理腐败犯罪方面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倡导预防为先、打击为主、强调国际合作、重视资产追回的反腐法律理念与制度机制,为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律基础和强力支持。《公约》在反腐败方面体现了透明度、国际合作、预防为先等特点,并强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权机构与私权机构相结合、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理念上的突破,而且还具有许多制度、机制上的创新{1}。我国政府不仅积极参与起草并签署了该《公约》,而且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和我国间接转化适用国际条约的惯例,接下来的当务之急就是从适用《公约》的角度审视、完善我国反腐败犯罪立法,以使我国国内立法与《公约》相衔接,进而更充分地利用《公约》所确立的反腐败机制与框架,推动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的完善,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向纵深发展。贿赂犯罪立法是《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受篇幅所限,本文结合《公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规定,对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考察,找出其中的共同点与差距,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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