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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傅鼎生


【摘要】当同一事实合于数个目的相同或部分相同的规范,而数规范又非特别与一般关系时,需要运用一种规则来解决数规范的适用。“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手段。我国《合同法》取前者。因此赔偿责任的竞合并非事实状态,而是主观对客观的作用,目的在于解决规范并存时的适用,而不是以竞合的请求权基础为逻辑起点演绎推理。在运用责任竞合规则解决并存规范适用问题时,不得与立法目的、合同意志、司法效率、利益平衡相悖。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
【全文】
  

  责任竞合不是一种现象,而是一种规制目的全部或部分相同之规范并存现象的一种制度。


  

  责任竞合的条件、内容、效力取决于竞合制度的立法意图。我国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关于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之竞合的目的与性质,应作出理性选择或科学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同一事实同时符合数个规范,其中一个规范的适用,其他规范因目的的实现而不再适用的,被谓之目的相同或部分相同规范的并存。规范的并存是一种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各国法律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目的在于使并存的规范合乎本土特点得以最佳适用。有的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否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存之规范;有的基于规范的地位相同和目的相同,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规范。选择适用规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达到选择适用规范的目的,另一种则直接赋予当事人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当数个规范的目的与效力完全相同,选择请求权的行使与选择规范的适用都没问题;当数个规范的目的、适用要件、适用后果部分相同时,选择行使请求权或选择规范的适用便存在规范不能被完整适用而造成不能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由此,规范的并存表现为请求权(责任)的并存,规范的选择适用也体现为请求权的选择行使。遗憾的是,当并存的数请求权并不完全重合,数请求权的内容、构成要件、时效期间等并不完全相同时,并存之请求权如何行使?行使后发生何等效力?尚缺乏共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明确责任竞合制度确立的目的。


  

  责任的竞合并不限于赔偿,但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本文以两个赔偿责任之竞合为研究对象。


  

  二、可适用规范并存


  

  明确责任竞合目的,首先必须明确可适用规范并存的现象。


  

  民事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和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决定了某一事实状态同时为数个法律规范适用的可能性。例如保管人侵占寄托人的寄托物,可适用侵权赔偿规定,也可适用违约赔偿规定。


  

  同一事实合于数个法规所定之要件的现象,被称为可适用规范的并存。


  

  数规范的并存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数个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寄托物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灭失,寄托人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的特点是,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上例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案中,责任主体不同)。二是在相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数个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承运人违章驾驶,致乘客因车祸而伤,乘客可以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种情形的特点是,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完全相同(上例旅客运输合同一案,违约赔偿责任的主体与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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