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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之要素分析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之要素分析


范进学


【关键词】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要素
【全文】
  

  国际刑法的发展为当代的国际法增加了很多新的概念、新的焦点和新的问题。规制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大多被归入国际刑法的范畴。由于现在的国际社会审判资源的有限,以及平衡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很多无法得到审判或者被免除惩罚。这种被西方学者称为“impunity”的有罪不罚[1]现象在国内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讨论。西方学者认为,对战争罪、反人类罪、酷刑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罪行的犯罪者,国家或任何组织都没有资格替受害者原谅犯罪人,做出这种行为的人都是应该受到惩罚的。[2]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尚不明晰,这对于我国在国际社会确立自身的立场、表达自己的话语、并进而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秩序的建构、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观念和理论是很不利的。因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国学界和政界的充分重视。本文拟通过质疑和解构西方学者观点所倚赖的理论基础,以及分析现实情况等方法来探寻有罪不罚现象存在的现实性,进而通过理性分析对这个国际刑法学界关注的前沿问题求得清醒的认识。


  

  一、有罪不罚的内涵及历史发展


  

  (一)含义的界定


  

  虽然“有罪不罚”(impunity)这一术语经常被学者或国际组织使用,但是很少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可以算得上阐释的是:有罪不罚是国家或其他正式的组织机构中缺乏责任和法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原则不是由规则、制度或者法律构成,而是由强制力量来充当。[3]与有罪不罚的概念相对应的是“有罪即罚”或者“完全负责”的观念。


  

  因为有罪不罚这一概念常出现在西方学者与保护人权相关的文章之中,而其出现的时候究竟是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由于缺乏相应的审判和惩罚机制而没有使其受到惩罚,还是对其所犯之罪经过有权机构裁决认为不需要采取措施,依讨论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分别。值得指出的是,在绝大多数的文章中,当出现有后一种情况的时候,其作者用词一般是赦免(amnesty),而不是有罪不罚(impunity)。[4]而有罪不罚这一概念一般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1)在世界范围内的独裁统治瓦解,过渡时期的政权从政治的碎石中诞生的时候,新敢府继承了对市民的广泛镇压。这是在国内层面上谈到的有罪不罚,也是有罪不罚文化的开始。(2)大规模的战争过后,国家的司法体系受到严重的破坏,这也造成了另一种情况下的有罪不罚。(3)在两次世界大战当中,侵略国的军队常在被侵略国犯下严重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犯罪,但由于当时国际上缺乏有效的审判机制,而使犯罪者没有受到惩罚。这是国际层面上谈到的有罪不罚,也是此后很多国际审判机构致力于解决的情况。(4)在国内的战争冲突之中,触犯国际法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犯罪的一方正是冲突的胜利者,那么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地承担责任。此时,若国际机构没有能力去承担起诉犯罪者的重任,有罪不罚的现象就很难避免。[5]


  

  综上,本文将有罪不罚的含义界定为:由于在国内或者国际层面缺乏有效的审判和惩罚机制,而使那些被认为严重触犯国际刑法、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犯罪者没有受到审判和惩罚的现象。[6]由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无论是刑事法律的国际化,还是国际法律的刑事化,都需要降低国家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专属决定权,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有罪即罚。


  

  (二)有罪不罚现象的历史发展


  

  1.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导致有罪不罚的现象长期存在。主权曾经被认为是终极的、不可置疑的权威;在民族国家建立以后,主权主张得到了政治家和国际法制度更为清楚的表达和明确的认可。[7]这种主权至上的理论认为没有任何人可能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国际刑法而受到普遍管辖或者负担国际法上的责任。[8]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而国家主权原则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免受追究。[9]这些就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的蔓延。国家元首等公务人员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也使得20世纪以后的很多从事战争者依然得以不受审判和制裁。[10]


  

  2.国际社会相互隔绝境况的改变引发了对有罪不罚的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范围内政治和人权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宗教信仰、哲学信仰的传播给反对有罪不罚现象奠定了思想基础。自然法这一概念就包含了人类都被赋予了特定的自然权利这种信念。这样的哲学信仰不断强化法治的理念,强化法律之下的平等保护,包括将法律的权能扩展到可以制裁侵犯人权的政府的领导者。[11]由人权思想推动和引致的革命和斗争促进了人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罪不罚受到了深度质疑。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促进了结束有罪不罚的努力。20世纪以降,国际社会出现了想要通过建立国际机构来追究那些严重的侵犯人权犯罪的领导者责任的渴求,国际上对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努力没有停止。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审判,都是典型的例证。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新格局的出现更促进了这一趋势。安理会于1994年在海牙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审判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领土上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1995年设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惩治1994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继而,为了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将那些对国际人道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交付审判,1998年通过了《罗马规约》,其序言里明确提到了终止有罪不罚现象的决心。[12]并于2002年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ICC),这是第一个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为宗旨的普遍性永久机制。它的建立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自然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13]而国家在保护其处理诸如维护和平这类重要工作的能力和惩罚犯有严重的违反人权的罪行的前国家元首的需要之间寻求平衡,仍面临着诸多困难。[14]所以,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层面来说,彻底结束有罪不罚现象都还存在很多困难,现有体制的运行也还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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