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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艾尔肯


【摘要】医疗事故通常是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因存在过失而造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通过对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为司法实务界公正、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医疗行为;医疗损害;高度专业性;主体标准
【全文】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由于医疗行为范围相当广泛,而且在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发展和变化的新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对医疗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应当依据当时的医学水准、地域差异、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思想的普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亦即在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必须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正确的界定,是正确认定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这对于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事件,促进医学科学水平的发展,最终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1]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2]75按照我国学术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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