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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艾尔肯


【摘要】全面认识和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切实保护医疗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而保证医疗损害案件裁决的客观与公正。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妨碍证明理论
【全文】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种民事证据制度。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规则,一般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的主张者。罗马法初期就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1]。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公害、责任事故、商品瑕疵以及医疗损害等特殊侵权案件提起诉讼日益增多,我国一些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施行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从,而影响了对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主张权利的患方适用一般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由患方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这,不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失公允,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较大的障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不可能详细了解医疗行为的内容也,就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二是作为认定医疗过失重要证据的病历记载都是掌握在医方的实际支配之中的患,方难以在损害发生后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的时间补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甚至有可能将不利的证据予以销毁。因此,在诉讼中如果不对医患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就不利于对因医疗过失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是极为不公的。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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