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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合法化:是利剑还是隐患

  

  在实践中,自80年代晚期也开始使用测谎仪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办案。在一些非常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批程序也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使用上述手段。


  

  技术侦查为何边缘化


  

  许多“技术侦察手段”在贪官外逃等案为什么会“失灵”呢?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领衔的课题组,通过各地调研发现,它们多限于国家安全和特别重大的一些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率并不高。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上述“技术侦察手段”,反而出于人权保障考虑,要求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前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初查阶段不得适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及涉及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其次,对于这些“技术侦察手段”,检察机关基本上处于一种“商请”、“借用”的状态,并主要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规范不详尽的情况下,它们担心一旦在执行中不慎重,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许多检察官认为:“与其惹来一身麻烦,不如不用。”


  

  严重依赖口供的无奈和弊端


  

  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技术侦查边缘化,“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桌办案”,确是满腹无奈和心酸。当前许多犯罪都呈现隐蔽化、组织化、智能化、复合化,甚至国际化趋势。类似四川移动高管李某外逃案一样,由于缺乏技术侦查,办案机关很难发现和收集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实物证据,也很难发现其出逃的“计谋”和“路线”等。有检察官称:“有时只能看着贪官所乘坐的飞机在头上飞过去……”


  

  侦查盗用网络信息的“网络钓鱼”这类犯罪,尤其是跨国情形的,没有先进的技术侦查,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奚玮研究员认为,对于缺乏证据和信息获取能力的侦查机关来说,不敢用、不能用技术侦查无疑是一个制度“瓶颈”,也迫使其不得不依赖于口供办案或者寻求其他机关协助。


  

  在专家建议稿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陈光中主张,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制化,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从而保障人权,也有利于追诉机关更好地利用这些手段控制犯罪,指控犯罪。


  

  ———— 立法建言 ————


  

  技术侦查是“双刃剑”: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克星”,也可能是公民权利的“灾难”。在使用上稍有不慎,它们可能会严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乃至尊严。在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国家,都有刑事诉讼法专门章节或特别法案规定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用来打击一些重大、复杂犯罪,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完善我国技术侦查,关键要坚持四个法制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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