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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三)基层人民陪审员来源有限


  

  《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大多数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有些地方曾出现有些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许多人因为《规定》中学历条件的限制很难参加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


  

  (四)陪审员职权和奖惩机制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一些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法庭严肃性,有些陪审员开庭时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审员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出去,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负责机制。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四、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一)弘扬司法民主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审判活动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二)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人民陪审员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群众对于他们参审的案件判决更加认同,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和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大多未经过长时间正规的法律培训,思维不受禁锢,看待案件的角度和庭审法官有所不同,能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调解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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