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十年动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


  

  进入新世纪,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决定,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审判,与法官同权。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国外陪审制度的情况


  

  英美陪审制度存在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方式。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而小陪审团通常是12名陪审员组成。大陪审由政府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罪证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应予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在审理检察官等人所传证人的供词及有关证据时,除被告人自行请求或大陪审团命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庭,被告律师也不到庭,审理是不公开的。大陪审团的裁决实行大多数裁决制,如果大陪审团裁决检察官控告的证据不足或不能成立,此案便不得起诉。反之,便由检察官或警察向法庭提起公诉。从表面上看,这种大陪审团是防止检察官和警察专断,实行司法的措施,但实质上由于设计上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现在多数国家已经不实行这种制度了。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