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刑法中的上级责任原则

论国际刑法中的上级责任原则


王新


【摘要】在国际刑法规范中,上级责任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衍生出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军事指挥官和其他上级人员基于其下属实施了特定国际犯罪而应承担的一种刑事责任类型。从实践价值来看,上级责任原则对指挥官和其他上级人员赋予特定的义务要求,从而将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覆盖到上级人员的不作为情形,这对于遏制国际犯罪和有效进行国际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上级责任的观念和原则逐渐形成,并充分确立在国际习惯法和主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
【关键词】上级责任;指挥官责任;国际刑法;不作为
【全文】
  

  一、上级责任原则的内涵


  

  在国际审判活动中,上级责任(Superior Responsibility)大多表现为追究军事指挥官的不作为刑事责任,故又被称为指挥官责任(Command Responsibility)。在国际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可归责于指挥官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指挥官命令其有效控制下的部队实施国际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发布命令和指挥下属实施犯罪的上级人员应承担直接的个人刑事责任,这已经为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刑法广泛认同;第二,下级实施的违法行为并非基于指挥者的命令,由此而引起指挥官承担的责任。这具体表现为:指挥者不阻止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措施去预防和阻止犯罪、不对非法行为进行调查、未起诉和惩治非法行为者。从本质上看,这种情形的指挥官责任属于“指挥官不作为(command'' s failure)”而承担的责任类型,其归责的基础在于:既然军事法建立在指挥和控制的体系结构上,处在指挥链上的人员就具有法律义务来监督、控制、阻止下级的不法行为,否则就构成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综观指挥官责任的发展历史,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法庭判决和法律着作都将指挥官责任聚焦在第二种情形,即如果指挥者明知或理应知道下属的违法行为,却未能采取措施予以阻止,该指挥官则可能为其下属的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由此可见,上级责任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的广义上级责任,是涵盖上述两种情形的责任类型;而狭义的上级责任,则是特指第二种情形的不作为责任形式。


  

  指挥官责任的观念源自于国内军事法,并逐渐演变为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2}。在规范武装冲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隐约地规定了指挥官责任,其第1条规定:交战的一方必须具备由一个对部下行为负责的人指挥、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等条件,才能获得战争法规的保护。1949年《日内瓦公约》也要求军队的指挥者对其下属的行为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