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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三)指导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


  

  即使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也不可能细致入微,毕竟上市公司类型各异、情况不同,知识产权又专业性强、牵涉面广。比如,规章制度不可能详细规定到母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应当分开披露、报告期内的知识产权情况应当按年度列明。此外,如何理解什么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存在认知上的差异。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更缺乏的是对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导。因此,最为适宜的做法是由相关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示范说明或规范指南,或者在相关现有指南性文件中特别增设或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指导内容,特别要明确上市公司的最低信息披露标准,指导哪些知识产权信息需要披露,应该如何披露,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可采用的通常格式等。比如,指导上市公司披露专利授权情况时,要明确最低应当披露哪些详细信息(如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类型等)


  

  (四)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素质


  

  一些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实反映了部分保荐机构和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方面可能欠缺业务能力。因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涉及申请维持、权利归属、交易利用、侵权争议、资产评估等方方面面,如何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做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透明与客观,如何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等等,都需要专业的知识技能。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隐性风险,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如何充分有效揭示,需要谨慎地反复论证。上市公司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技能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产权的业务能力,强化知识产权的审查责任,尽可能避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当的问题发生。证监会也可以在业务检查时抽查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从而促进服务机构业务素质的提升。


  

  (五)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核查机制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建立信息披露前的核查机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查,以防止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出现问题,并引发不良后果。苏州恒久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的事件发生后,星网锐捷于2010年4月14日自查其招股意向书,发现其部分专利法律状态与其招股意向书所公告的内容存在差异,因此主动暂缓了A股发行。中国证监会也在苏州恒久、星网锐捷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当事件发生后不久,向各保荐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其对2010年5月1日前上报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在审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相关重要事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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