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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三)对第三方的影响


  

  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如果不适当、不规范,有可能引起媒体的质疑或渲染。特别是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与第三方存在利益关系时,更是可能引起第三方的强烈质疑,甚至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南开越洋公司认为汉王科技发布的招股意向书歪曲了双方一起诉讼的案情,就随即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针对性的公告:《汉王上市招股书、保荐书隐瞒汉王侵权重大纠纷》。[8]


  

  五、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


  

  鉴于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当从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投资人利益保护等角度,规范、改进和指导我国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从现行的制度规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可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文件形式,不仅限于招股说明书,还应当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权利类型,不仅明确包括专利、商标和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还应当明确包括着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甚至域名权等;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数量多少、权利归属、使用情况、交易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诉讼仲裁、财务信息(账面净值、累计摊销额等),还应当包括公司业务模式的知识产权现实与潜在风险、专利无效宣告或商标注册争议等纠纷、知识产权灭失风险、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等信息内容。


  

  当然,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确立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从实践上看,很多上市公司,特别是创业板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十分完整和详细,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还披露了专利收入不稳定的风险、技术泄密的风险、品牌受侵害的风险、专利出资瑕疵承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信息。这些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不仅是为了陈述资产状况和描述经营风险,有时还是为了形象包装和吸引投资。可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这些知识产权信息,而不宜进行强制要求。


  

  (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不当的惩戒措施


  

  证监会作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情况,一旦发现违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相关惩戒措施。对于一些虽未明显违法但有不当之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以纠正。福晶科技2008年招股意向书披露,其基于“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专利而制造的LBO产品的销售毛利占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但其招股书并没有披露LBO产品此项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在2006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9]不过,与苏州恒久不同,福晶科技并未因此受到惩戒,显然,这不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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