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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二)上市公司自身存在过错


  

  有的上市公司可能认为其知识产权或部分知识产权情况,并不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没有必要进行披露,或者只披露知识产权数量,而不详细列明清单与使用情况。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则可能出于利益上的考虑,而有意不规范或模糊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比如,基于商业秘密保护或防止竞争对象利用的考虑,不详细披露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基于避免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考虑,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争议或诉讼情况轻描淡写,或误导性陈述。比如2007年阿里巴巴赴港上市时,其招股说明书中将已经出现的“阿里巴巴”商标争议风险,描述为“可能出现”,遭受媒体质疑。[6]


  

  此外,有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其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员工,对于知识产权可能并不完全了解,比如不了解专利证书并不代表该专利持续有效,如果未缴年费维持将被终止;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正确表达方式,分不清商标申请与注册商标;不了解非专利技术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等。在此情形之下,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极有可能发生不准确、不完整,甚至不真实等诸多问题。


  

  (三)服务机构尽职调查不当


  

  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调查不当、审核不严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2006年《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等对于保荐人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均有详细规定。一些保荐机构传统上并不关心知识产权问题,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导致未能调查核实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结果发生信息披露不当的情形。苏州恒久2010年招股说明书中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保荐机构显然没有履行足够的尽职调查义务,事实上,只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一下,就可以避免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的后果。


  

  四、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不当的影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不当或存在问题,可能给上市公司自己、投资人和第三方等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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