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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对外信息披露。华谊兄弟2009年年报披露的公司商标注册情况显示,截至报告期末(指2009年年底)公司注册或待审的商标标识“华谊兄弟”“、HUAYIBROTHERS”、“HYBROTHERS”共计36件。但检索商标局官方网站发现,截至2009年年底,华谊兄弟一共申请了51件商标,可见华谊兄弟并未及时披露包括2008年11月即已申请的“非诚勿扰IFYOU ARE THE ONE”等商标。


  

  (五)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清晰


  

  上市公司对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清晰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上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拥有信息十分详细,如莱美药业在2009年年报中把拥有专利的清单都一一列出。但有的上市公司却惜字如金,只有宏观数据,没有详细情况。比如太极集团2009年年报和上海汽车2009年年报仅披露其当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均未对专利、商标的具体信息(如名称、有效期限等)进行披露。有的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合并披露,但又未相互区分或分别介绍,导致无从观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各自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比如,中国平安2007年招股说明书只是笼统地披露了截至2006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注册商标共169件。


  

  (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规范


  

  如果考察一下上市公司在每项知识产权上所披露的信息细节(比如专利类型、发明名称、专利申请日、商标使用范围等),就会发现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比如,在披露商标注册的类别时,华谊兄弟在2009年招股说明书中只是标注商标注册在第几类上,星网锐捷在2010年招股意向书中标注的只是商品或服务类似群组的编号,而同花顺在2009年年报中标注的却是核准使用的具体商品。在知识产权的相关用语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同洲电子2006年招股说明书中将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写成“设计人”,同花顺2009年年报则把“作品名称”或“软件名称”写成“着作权名称”。


  

  三、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问题的成因


  

  (一)相关制度缺乏系统规范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主要分布在个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一些通知之中,比如,200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五条要求披露发行人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知识产权信息,第八十三条要求披露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信息等;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要求。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对于已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未作明确要求;另一方面,这些规定比较分散零乱,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缺乏系统的规范和指引,更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所以,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各有不同,差异较大,并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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