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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重点披露和突出披露的信息,这从知识产权出现的频率上便能“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比如,在星网锐捷2010年387页的招股意向书中,“知识产权”一词出现了25次,“专利”一词出现了57次;而在朗科科技2009年156页的年报中,“商标”一词出现了48次,“专利”一词竟出现了358次,频率之高令人惊叹。


  

  二、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对36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详细查阅,以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来衡量,并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对比上,即可发现目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问题。


  

  (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须与事实相符,无虚假性陈述。苏州恒久2010年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共计拥有5项专利,并列明了这5项已授权专利的信息。但事实上,这5项专利均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失效。[2]苏州恒久因此被证监会要求核查相关问题,以致未能如期上市。


  

  (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要求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须与实际相符,无误导性陈述。一些上市公司担心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对不利信息的披露避重就轻,或玩弄文字游戏。南开越洋公司2010年2月4日发布公告,宣称汉王科技2010年的招股说明书“故意将天津高院关于管辖权的判决说成是南开越洋起诉被驳回,误导公众以为‘汉王科技侵权纠纷已了’”。[3]《每日经济新闻》以“汉王上市之前公布多笔‘旧债’”为题的报道似乎的确受到了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的误导:“南开越洋起诉汉王科技及其经销商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该案件已于今年1月8日由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4]


  

  (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部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要求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完整,无重大遗漏。但一些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此项要求尚有距离。苏州恒久因招投说明书中的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而被媒体曝光后,在2010年3月18日发布临时公告称:“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本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特此公告。”苏州恒久对于公告中所谓“有关问题”语焉不详,而该“有关问题”正是其所披露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上市公司对其核心业务的知识产权来源及关联交易信息没有披露。比如,一些母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发起成立上市公司,但并未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业务经营必须使用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状况。结果掌握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母公司通过转让或许可商标等知识产权,从上市公司手中套取了巨额现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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