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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

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



——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曹新明


【摘要】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许多方便和愉悦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挑战。习惯上,人们将以印刷出版物形式登载的作品作为发表,而否定在网上张贴作品是一种发表形式。在网上擅自张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而引发的纠纷,不仅原告没有主张对其发表权的侵犯,而且法院还认为为了陈述事实将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张贴在网上是合理的。对此问题,从作品与普通商品、作品与作品载体、网上张贴作品的性质等方面进行讨论,对解决现实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结婚照;发表权;作品
【全文】
  

  一、一则实例


  

  2007年2月3日,郑女士与某影楼签订摄影协议,约定于同年4月7日,为其拍摄结婚照。期届时,她与其男友按时到该影楼拍摄结婚照。4月10日,郑女士到影楼取结婚照。取到照片后,郑对拍摄效果不满意,请求影楼重拍被拒绝。对此,郑女士非常气愤,于是便将其结婚照发布在某网站的家居论坛上并发帖说明事情原委。很快,此帖引来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和评论,一个月内被点击万余次。


  

  2007年10月,该影楼以郑女士为被告向某法院起诉,认为郑女士未经其许可,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张贴在网上,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郑女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属于消费关系,郑女士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其在论坛上发表帖子,属于对其所购商品和接受服务进行的评价,仅代表个人的感情和观点,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外,郑女士为摄影作品的购买者,且该摄影作品以其自身形象为主要内容,对所购买的摄影作品享有所有权,其在网上论坛发表评论过程中,为陈述事实而展示结婚照,并没有公开发表原告作品的主观意愿,不构成侵权。[1]


  

  二、作品能否等同于普通商品


  

  本文所举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属于消费关系,将郑女士与影楼所签订的摄影协议仅仅当作普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关系,只注意到了作品与普通商品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的不同点。实际上,作品是一种商品[2],却是一种特殊商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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