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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

论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


卞建林


【关键词】刑事第一审程序
【全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方面,涉及内容比较广泛,修改任务相当艰巨。总体而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把现有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按照诉讼规律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另一个是因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增设和创新一些新的程序或制度,例如未成年审判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经定罪剥夺财产程序,等等。在此,主要就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问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关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完善,我觉得应当明确一个观点,就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以质证为中心。要而言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从审判在刑事诉讼的特殊地位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出发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只有法官才能定人的罪,只有法官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定人的罪。根据这一点,很多国家以审判为中心来设置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分三大阶段,审判(指第一审)是主要程序,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是否课以刑罚的实质阶段。审判前(包括侦查、起诉)是准备程序,审判后是救济程序,包括二审、三审、再审,是对一审的救济、纠错、监督。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是阶段论,主要分为侦查、公诉、审判,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负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从长期的司法运作情况来看,案件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决定了,随后的起诉与审判只是对侦查结论的确认与维护,起诉率、定罪率非常之高,审判程序实质被架空,形成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贯彻直接、言词、不间断审理原则,真正由庭审法官通过开庭审理这种特殊场景和活动,来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非承审法官不能对案件处理说三道四,指手画脚。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领导可以亲自上阵,主持庭审,不要搞庭下审批,听取汇报。造成审的不判,判的不审。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已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了,强调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注意协调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承审法官的权能受到很大限制。庭审以质证为中心,是指庭审的关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社会的监督下,诉讼双方举证质证,理性对抗,通过这种形式来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有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这是庭审活动的关键和意义所在。同时尽量减少法官在法庭外调查核实的活动,限制证人在庭前特别是在侦查期间所作书面证言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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