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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细读

贞操权细读


马强


【关键词】贞操权
【全文】
  

  ■男性和女性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也都负有相应的贞操义务。


  

  ■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其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


  

  ■侵害贞操权所产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在侵害贞操权的情况下,加害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常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因此,加害人应当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


  

  贞操权不为女性所独有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


  

  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贞操本质上是对两性关系的规范。既然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贞操作为客体的贞操权实际上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权为女性所独有,男性不享有贞操权。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贞操权既以贞操即两性关系为客体,则其主体应包括男性和女性,他(她)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也都负有相应的贞操义务。如果认为贞操权仅为女性所有,势必得出只有女性负有贞操保持义务的结论,如此一来,贞操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相悖。况且,男性作为贞操权的主体,其贞操权也可能受到侵害,他们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强迫男性出卖肉体的案件已经出现。因此,民法也应对男子的贞操权予以保护。当然,由于男性在生理上较女性占有优势,因而侵害男性贞操权的案例比较少见。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男性不是贞操权主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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