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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是未雨绸缪

成年监护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是未雨绸缪


杨立新


【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侵权责任法
【全文】
  

  对于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成年被监护人在医院、老人院等机构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都应当予以规定。


  

  监护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精神病医院责任以及其他成年监护责任,其性质基本相同、规则比较相近,侵权责任法应当专设“监护保护责任”一章,对其进行系统全面地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只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精神病人以及其他成年残障人在精神病医院、老人院等机构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侵权责任。对此,人大常委在审议中提出了批评意见。笔者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精神病医院的相关责任


  

  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概率较大,侵权责任法对此应当规定赔偿规则。


  

  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是否对其作出规定,曾经有过争论。有一个案件引起了特别重视:两个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一个精神病人耳朵发痒,就让另一个精神病人帮忙抠一抠;另一个精神病人就用筷子抠,结果造成该精神病人耳膜穿孔。在这个案件中,同时存在精神病人在治疗中受到伤害、精神病人在治疗中伤害他人两种情况,是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项解释规则合理,能够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的急需,是侵权法规范的范例。在讨论侵权责任法是否规定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责任时,学者们几乎都主张应当特别规定。应当说,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这个特殊的侵权责任,既有司法解释基础,又有司法实践需求,并不存在特别的困难,对此不作规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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