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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法典中犯罪构成规范的完善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9页。
参见石磊:“澳门刑法中的连续犯研究——兼谈澳门法律的语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5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本文所引德国刑法典均为此版本。
参见刘仁文、王伟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本文所引意大利刑法典系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文所引西班牙刑法典系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所引奥地利刑法典系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所引瑞士刑法典系徐久生、庄敬华译:《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所引俄罗斯刑法典系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澳门刑法理论上通常采用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学说。参见赵国强:“中国内地与澳门犯罪构成要素理论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日期。
参见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参见赵国强著:《澳门刑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同注,第78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76页。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向立法会提交的《理由陈述〈修改刑事归责制度〉(法案)》(送立法会第一文本)第1页。
澳门刑法典第19条第1、2款的规定具体为:“一、因精神失常而于作出事实时,无能力评价该事实之不法性,或无能力根据该评价作出决定者,不可归责。二、患有非偶然之严重精神失常之人,如精神失常之后果不受其控制,且不能因此而对其加以谴责者,即使其于作出事实时有明显低弱之能力评价该事实之不法性,或有明显低弱之能力根据该评价作出决定,得宣告为不可归责。……”
本文所引之日本刑法典系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澳门刑法典第13条“故意”的具体规定是:“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
参见赵国强著:《澳门刑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页。
此观点系赵国强教授、田宏杰博士所主张。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133页。
笔者曾在20世纪80时代中期较早对此问题作过研究,并提出了此种见解。参见赵秉志:“简论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载《江海学刊》1986年第2期。笔者的主张后来逐渐得到刑法学界的赞同而成为共识和通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国内学者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故意予以介述时均没有提及所谓必然故意这一分类。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247页。
此观点系赵国强教授、田宏杰博士所主张。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139页。
参见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上)》,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95页。
奥地利刑法典第6条具体规定:(1)根据其精神和身体状况,应当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未认识到他可能实现与法定构成要件相适应的案件事实的,是过失行为。(2)虽认识到可能实现与法定构成要件相适应的案件事实,他不想实现与法定构成要件相适应的案件事实的,同样是过失行为。
参见赵国强著:《澳门刑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该观点系赵国强教授、田宏杰博士之主张,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145页。
澳门刑法典第67条“特别减轻处罚”规定了对不同情况下犯罪人之处罚幅度较大的减轻。
澳门刑法典第9条的具体规定是:“一、如一法定罪状包含一定结果在内,则事实不仅包括可适当产生该结果之作为,亦包括可适当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不作为,但法律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二、以不作为实现一结果,仅于不作为者在法律上负有必须亲身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义务时,方予处罚。三、依据上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得特别减轻刑罚。”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2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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