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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

  

  此外,坚持以“地域性”原则为由禁止“平行进口”还会带来划分市场,进而扭曲贸易的恶果,也与TRIPS与ATT/WTO“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Reduce dis-tortions and impedimentsto international trade)的目标相悖。欧盟“欧盟范围内的穷竭”与“地域性”原则的实质是相同的。照此办理的话,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等地区性国家组织完全可以在本地区国家内应用这一原则。GATT/WTO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可见“欧盟范围内的穷竭”也是不可取的。


  

  至于我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应采取的态度,笔者认为应采取国际穷竭原则,不禁止平行进口。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国内穷竭原则,原因有三:1.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商标在一国用尽并不意味在另一国也用尽。”2.承认商标权国际穷竭会导致大量质次价廉的商品涌向质优价贵的国家,“商品的质量并不保持恒定,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消费者带来质量上的混淆。”3.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商业信誉有很大差别。“同意平行进口,无疑是允许平行进口商在不用花广告费,无偿利用商标许可人及其独占被许可人在该国的推广努力和由此创造的特殊声誉。”[6]这些原因认真分析起来,都是值得推敲的。首先,上文已述,商标的功能与商标权产品转让理论是分析“平行进口”问题的底线,商标权产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首次移转所有权后,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而无须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这里所说的商标权人既包括许可方,也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被许可方和代销商。商标权的地域性属性不能用来作为“禁止”平行进口的理由,(上文已述)。


  

  其次,“商品的质量并不保持恒定”这种说法也没有依据,带有主观色彩。商品的质量是商标权人利益的根本,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合法取得商标权的制造商,都比其他任何人更注重产品的质量,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人之间也会有一种制约机制(经济上的联系)防止质量差异情况的产生,比如通过合同约定等。


  

  再次,商誉在各个国家由于相关权利人的推广努力、广告宣传等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商誉较高的国家存在可能出现“平行进口”的情况下,在该国的商标权人应当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甚至采取合理的品牌战略,逐步与原先的商标相分离,国内的海尔公司就通过“利勃海尔”、“琴岛海尔”再到“海尔”的“三部曲”实现了公司改革,与此同时,从根本上避免了“平行进口”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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