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

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


马强


【摘要】解决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应适用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该原则与商标及商标权的基本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能否定国际穷竭原则的合理性。同时,国际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利于市场的开放、贸易壁垒的消除、货物的自由流动。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穷竭;平行进口;地域性
【全文】
  

  一、引言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doctrine of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是一个颇引人注目的问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第一部分“总条款与基本原则”中用第6条专门述及权利穷竭问题:“在符合上述第3条与第4条的前提下,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


  

  各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著述与司法实践,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分歧。在谈判TRIPS的过程中,这些分歧并未能调和。TRIPS回避了这些分歧,采取了中立的态度,依据相关规定,TRIPS就权利穷竭问题对成员国未作任何要求,而对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作了强行性的规定。由此可见,WTO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考量自行阐发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由于权利穷竭原则与解决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联系密切,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逐渐加快,以及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放开,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很可能面临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因此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因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商标权的穷竭问题。


  

  二、与权利穷竭有关的商标权基本理论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相区别,而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或者标示服务的,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由于权利穷竭原则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标记,服务标记的保护标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劳务。劳务提供以后,劳务的受益人自然不能利用服务标记进行提供劳务的活动。[1]因此,本文所称商标特指商品商标。


  

  商标被普遍认为有四个基本功能:(1)区别或区分功能;(2)表示商品起源或来源功能;(3)促使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4)广告宣传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