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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的政府责任

  

  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就是人权,保障妇女权益就是保障人权。人权,作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之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妇女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因而,在倡导保障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针对性。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妨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是妇女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人权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与此同时,妇女人权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尺。人权作为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妇女同样享有,保护妇女人权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必须以先进的性别文化阐释妇女权益。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妇女权益的基础。任何权益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妇女权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妇女权益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妇女权益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妇女权益的实现也必须要有文化特别是先进的性别文化的支持。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妇女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妇女权益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这种权益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妇女权益的实现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实现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性别文化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因此,妇女权益实现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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