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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的政府责任

保障妇女权益的政府责任


李明舜


【关键词】妇女权益政府责任
【全文】
  

  徒法不能自行。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的明确与否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明确规定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同时,特别强调了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


  

  一、保障妇女权益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前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这一缺陷严重影响了该法的适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责任主体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61个条文中,直接或间接规定政府职责的有40多个条文,这充分体现了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中,各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一规定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这些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保障人权的重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先后制定并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是政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落实的重大措施。正在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目标,确定了在妇女与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教育、健康、法律、环境6个优先发展领域的政策和措施,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两个纲要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将法律上的平等变为事实,使我国妇女发展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与发达国家比,也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为了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的妇女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特别强调了要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并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等。预防和打击拐卖妇编者按: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已有25个省区市出台了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本刊特约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就保障妇女权益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29中国妇运2009·6女犯罪;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被监禁女性采用适用女性特点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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