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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

  

  2003《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而此前的1993年《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临时身份证编号,在本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按顺序排列。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不同的编码规则为制发华侨临时身份证留下了空间。临时身份证上的临时身份证编号调整为公民身份号码后,灵活执行临时居民身份证规定而向华侨颁发的可能性已经没有。华侨颁发临时居民身份证,虽然事后被公安部严厉批评和制止,但是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要为回国华侨颁发临时身份证,必须修订2003年《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对临时居民身份证只适用于居住在国内公民的定势进行突破。2005年《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华侨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对象,进而也不是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对象。从根本上讲,突破临时居民身份证只适用于居住在国内公民的定势,就必须突破身份证只适用于居住在国内公民的定势,否则会引起《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与《居民身份证法》的冲突,导致前者的突破失去法律基础而无效。而突破后者,就必须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为公民身份证法,身份证适用对象由居住在国内的公民扩大至所有的中国公民。


  

  2.修订《护照法》,扩大护照功能,丰富护照登记项目。


  

  修改2006年《护照法》第2条第1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在国外证明国籍和在国内外证明身份的证件。”修改第七条为,“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将护照由在国外证明身份的证件扩展至在国内外证明身份的证件,根本改变了护照的性质和管理思路,要求目前的护照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做相应调整。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中国公民护照格式不统一和方便地在国内使用护照,就需要为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分配和恢复护照上的公民身份号码。这就必须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为公民身份证法,将身份证适用对象由居住在国内的公民扩大至所有的中国公民。所以,虽然此方案解决了短期回国华侨的身份证明问题,理顺了护照与居民身份证的关系,颇为彻底。但是除必须修订居民身份证法为公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制度进行改革外,还需要修订护照法,改革护照制度。修订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立法成本很高,而且护照制度和身份证制度的改革要求护照、户口、身份证等部门改革原有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会遇到很大的改革阻力。另外,增加护照为在国内证明身份的证件,与公安部门目前主张的国务院认可的国内身份证明证件唯一化即身份证化思路有矛盾之处。


  

  3.解释《护照法》,扩大护照功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2006年《护照法》关于护照定义的第2条做出扩大性解释,明确“华侨可以使用护照证明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依据此方案,不需修订护照法,程序上比较简单,降低了修订护照法方案的改革阻力。但是,只能部分解决短期回国华侨在国内办理购房、社保、医保、购车、金融、子女就学等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业务时遇到的问题。因为短期回国华侨在日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源于没有证明国内身份的证件和公民身份号码两个方面。国内人力资源、教育、民政、司法、信息产业、卫生、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往往只接受公民身份号码,不接受护照等其他证件的号码。解释护照法的方案只解决了证明短期回国华侨国内身份证件,而无法解决其公民身份号码问题。另外,“华侨可以使用护照证明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可能会产生,为什么其他群体不可以使用护照证明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身份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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