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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与刑法之适应性

立法技术与刑法之适应性


周少华


【摘要】刑法要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就必须既要维护自身的确定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对于此二者的协调,立法技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语言技术、规范构造技术、法典体系技术的综合运用,立法者可以在刑法制度机体内构筑起刑法的适应性机制。而这种适应性机制,可以使刑法面对复杂、多样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在保持自身结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刑法之适应性;刑法之确定性;刑法之灵活性;立法技术
【全文】
  

  刑法之适应性问题,就是指相对固定、简单和有限的刑法规范如何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需要的问题。从理论上看,刑法之适应性表达的实际上是刑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越是协调,刑法的适应性就越强。我认为,在人类的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应对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变化可能的适应性机制,这种适应性机制是使法律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内在原因。[1]我们今天的刑法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适应性机制,它是以今天的刑法价值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反映着刑事法治实践的基本逻辑,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法律之适应性问题是人类法律实践中一个永恒的问题。就刑法而言,罪刑法定主义为其制度之根本,而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的实质就是:(1)如何处理严格遵守明文规定与变通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2)如何处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与谋求刑法发展之间的关系。所以,解决刑法之适应性问题,必然触动罪刑法定原则这根敏感的神经。


  

  与英美法系重视司法过程的法律传统不同,大陆法系重视立法的传统决定了其总是倾向于首先通过立法手段来处理法律实践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之适应性问题,亦复如此。况且,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对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的解决之道也决定着司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因此,研究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立法在此间的意义不容忽视。


  

  在立法层面,如果说刑法的适应性宏观上是有赖于立法权的运作的话,那么微观上便是有赖于各种立法技术的综合运用。立法技术是指有关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逻辑构造、体系安排等方面的工具性的技巧和方法。技术是价值的支持系统,法律的所有内容和制度特征无不包含在一系列的技术细节中,包括适应性在内的法律的一切内在品格,很大程度上都是借助于具体的、操作性的微观立法技术来塑造的。而且,不同的法律门类具有不同的适应性机制,这种不同也是通过立法技术的具体运用来达到的。因此,要想深入地了解刑法的适应性机制及其形成过程,除了需要透过立法权的运作方式加以观察之外,还必须具体考察一系列的技术要素在这方面所具有的意义。


  

  一、刑法的语言技术之适应性意义


  

  对于立法者而言,语言的运用水平将直接决定立法的质量,并对法律的施行产生重要影响。作为重要的和最为基础性的立法技术,语言在法律(刑法)之适应性机制的建构过程中当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语言既塑造刑法的确定性,也赋予刑法以某种灵活性,正是在语言所构筑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刑法的各种价值得以兼顾,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距离得以拉近。


  

  (一)精确性语言之适应性意义


  

  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最强调自身的“确定性”价值。在立法层面上,刑法的“确定性”首先是通过立法语言来实现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语言必须清楚、准确、具体,不能含混、抽象、模棱两可。也就是说,如果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体现刑法的确定性要求,那么刑法规范应该具有精确性——在此,精确性包含了对语言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两项要求。明确性要求制定刑法的语言必须是肯定的而不是游移不定的、清楚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繁冗的,准确性要求制定刑法的语言必须符合实际地描摹事物、毫无歧义地传递价值、逻辑严密地设定规范。明确性的目的在于使刑法规范便于理解和遵守,准确性的目的则在于保证刑法规范的适用能够导致合目的的结果。如果只有明确性而没有准确性,即使刑法能够被人理解并遵守,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可能并非立法者所预期的;而如果只有准确性没有明确性,刑法就会变成只有立法者自己或者个别专业人士才能理解的东西,不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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