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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

  

  四、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制


  

  王泽鉴先生指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在于扩大侵权责任,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限制责任的功能。[47]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创设,并非在使其成立侵权行为,而其所以使各加害人对被害人负连带责任,乃在使被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多数赔偿,并规范各加害人间内部求偿关系。[48]笔者对此表示赞成,并注意到由于连带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对受偿不能风险“全有或全无”的分配,与按份责任之间的选择在合理性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张力,因此学说上提出了不少限制性意见。笔者考虑,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的做法,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领域,通过在成立范围和求偿程序两个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来缓和这种制度选择带来的张力。


  

  (一)成立范围上的限制


  

  应该指出,连带责任是责任人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负的责任,这与保证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样的道理。因此,尽管连带责任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但每个民事主体都是分别、独立作为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在成立范围上的限制,也是针对连带责任人个人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对责任人最终份额的限制——连带责任人的法定“门槛”。对连带责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可能让最终责任非常小的被告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全部受偿不能的风险,[49]造成了较大的不公平。[50]因此有学者指出:“对连带责任的敌视主要存在于轻微过错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不为那些他无法控制的其他人承担与其过错不成比例的责任。”[51]常被学者提及的两个极端的经典案例是Kaeo v. Davis[52]和Walt Disney World Co. v. Wood[53]。在Kaeo案中,陪审团将99的过错分配给司机而仅仅基于发生车祸的道路具有一定的弯曲而将1%的过错分配给市政府,并适用了连带责任。而在Walt Disney World一案中,陪审团将14%的过错分配给了原告,85%的过错分配给了原告的未婚夫,而将1%的过错分配给了Walt Disney World公司,使其对86%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限制这种极端的承担较小甚至1%最终责任份额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不公平情形发生,美国部分州通过立法,从最终责任份额角度限制连带责任的成立范围,设定一定的法定“门槛”(legal threshold),只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终责任比例的被告,才根据连带责任规则对全部损害负责。


  

  根据法定“门槛”的设置方式,分为“绝对门槛”和“相对门槛”。所谓绝对门槛,就是责任人的责任比例达到一定的绝对值,则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其责任比例较小而低于法定门槛,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只对其自己责任份额负责。美国各州对于门槛的设定大多在10-60%之间,Texas州规定为10%,[54]Montana州[55]和Iowa州[56]规定只有责任份额超过50%的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州区分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如Oregon州[57]则规定,只有责任份额超过原告并超过15%的被告才对财产损失(economic loss)承担连带责任。而New Jersey州[58]则规定,只有责任份额超过60%的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份额在20%到60%之间的责任人对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如果门槛设置在50%这样的高度,则可能在连带责任人较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按份责任,[59]冲击到了连带制度设计本来的目的,考虑到这种“门槛”的设计,只要是为了限制3个以及3个以上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笔者认为在30%左右是比较恰当的。美国部分州规定了所谓的“相对门槛”,又称“半门槛”(quasi-threshold),即以原告的责任份额作为门槛,例如Florida州规定,最终份额等于或者超过原告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60]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口袋”深深深几许?——“深口袋”的“深度”限制。在连带责任领域,存在所谓的“深口袋”理论,即连带责任的承担者往往是具有较强赔偿能力的被告。在诉讼中引入“深口袋”将较好的保证受害人的受偿,但同时任意的引入则可能导致对“深口袋”经济自由的限制。笔者将对“深口袋”的限制程度称为“深口袋”的“深度”,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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