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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规制权的行使与问责制的落实

  

  一、规制的本质与争议


  

  规制一词来源于日本经济学家对Regulation一词的翻译,其内涵是按照规则进行管理、制约。这里所谓的规则,既可以包括制定成文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具有拘束力的规则,两者在拘束对象、适用范围方面有所差异。我国学者也曾使用“管制”一词表示相同的含义,但管制更容易使人联想到统治经济和行政命令,由此发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相混淆之可能,因此现在大多学者使用规制来表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2]美国社会科学家塞尔兹尼克将规制界定为“公共机构针对社会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所施加的持续且集中的控制。”[3]此定义预设了一个更高权威主体(即公共机构)的控制理念,包含了规制的对象为“社会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更体现了规制的过程与本质,即按照规则治理,或称之为“施加持续且集中的控制”。


  

  提及规制,产生的一个必然争议是,一国经济实践中是否需要进行规制?因为与规制对应的另一个词Deregulation(放松管制)也为学者所津津乐道。规制者基于市场存在自身不足的事实出发,强调需要政府对市场失灵领域进行规制,目的是完善市场、促进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论”成为支持规制论者的重要理由,此外还存在“法律不完备”等学理支持。而反对规制论者从不同的视角否认规制的有效性,如“私益理论”者认为规制机构的“公共利益取向”难以保障,规制往往成为私益团体利用政治或法律手段获取自身利益的方式;“管制俘获论”则认为规制机构可能被财力雄厚或者有助于政治票选的利益集团控制,不仅未能维护公共利益,反而涉及大量腐败渎职情形。学者怀特对规制的不良影响进行描述:“企业所面临的不断增加的规制,就像一个刹车,在阻止企业的财务积累和就业机会的增加。”[4]即使不是从根本上否认规制的有效性,也有大量要求放松管制的声音,从规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相伴存在。


  

  无论学理上对规制还是放松管制争议如何,现代各国政府普遍使用规制手段介入市场,以期克服市场本身不足、维护消费者利益,并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是普遍存在且不容否认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食品药品监督到市场准入管理,从安全生产到金融监管,各领域规制实践已经普遍建立,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协调监管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规制法也正逐步形成。


  

  二、市场规制的主体与权力


  

  按照规制为克服市场之不足的发生原因,规制需要一个更高权威主体控制的特点,在社会欠缺适合的自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次优选择的规制机构。虽然社会中也存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规管,或者经营者自律管理的情形,但这些并非属于普遍的情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主体主要以政府及其部门为代表,具体负责市场准入、标准设定、质量控制、计量管理、价格监督、竞争维护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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