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

  

  国内方面,我国要利用此“外部动力”促进国内产业的绿色升级改造,认识到随着国际协同减排及“碳关税”的压力,中国迟早会参与实质性减排,要加强国内征收碳税、碳交易制度的研究并与国际接轨,促进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集约发展。通过设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减排目标,建立和优化相关碳排放制度,为国际多边气候谈判和WTO框架下维权的胜利增加筹码。


【作者简介】
苑路佳(1988-),女,汉族,河北保定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
【注释】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Act of 2009,H.R.2454,Aug.17,2009. http://energy commerce.house.gov/Press_111/20090701/hr2454_house.pdf. 2009206230.
1994年3月23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杰克逊教授曾声明:“WTO和乌拉圭回合订立的各项条约并不会自行贯彻在美国法律之中,他们不能自动地变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经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或执行专家组报告书作出的结论。一旦美国认为问题十分重要,以致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不符合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却仍然有意地违背有关的国际性规范准则,那么,根据美国宪法体制,美国政府仍然享有如此行事的权利。”该论证在国会居于上风,最终促使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在1994年11月29日和12月1日分别以288:146和76:24相继批准了《WTO协定》。
应用“碳足迹”测定谈排放量的方法存在争议,如据美国planet.org报道,过去六个月内,美国布鲁金斯学会(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以及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研究员分别将洛杉矶列为排碳量第二多和第二少的城市。根据两个机构的计算方法,他们获得的结果都是正确的,其中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测量碳足迹的办法是基于该地区生产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而另一种方法是基于该地区所消耗的产品在生产中的排放量,不考虑产品的产地排放。这两种方法所获得的结果通常大相径庭。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第12条规定:各成员方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GATT1994第20条: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安飞:《碳关税的深层逻辑》,载《中国船检》2009年第7期。
譬如说,WTO成员方还没有使用现存的方法来协调环境标准,或是阐明执行环境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是否有违成员方在WTO协定项下的义务。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结束时,WTO总干事拉米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在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