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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

  

  从1991年“墨西哥金枪鱼案”和1998年“美国虾和海龟”两个案例中,可见WTO框架内贸易与环境协调的端倪。前案中专家组裁决时并没有过多地考虑环境因素,认为一国只能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由限制进口,而不能以保护他国和全球资源为名限制贸易。GATT规则不允许将国内法强加于他国而采取贸易限制,因为这样会损害多边贸易体制的生存和“两端都开放的道路”的建设,导致不仅国内可以运用环境、健康、社会政策理由任意限制进口,而且还会将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国。但是在7年后的“美国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对GATT1994第20条作出了有利于环境的解释,认为海龟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美国《涉危物种法》第609条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法可域外适用),只是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从而不能满足序言的条件才导致了美方的败诉。


  

  从1991年“墨西哥金枪鱼案”对贸易自由与公平的集中关注到1998年“美国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倾向环保的解释使贸易与环境的协调迈出跨越性的一步,诸多观点认为这是WTO对呼应国际社会时下的呼声和价值观所做的富有智慧的努力。但是,也有学者从法理的角度把这种迎合社会的价值取向、通过演进性解释吸纳非贸易价值的实践视为“WTO司法能动主义”和“WTO宪政化的倾向”,对此抱以担忧甚至进行批判,认为将环境和劳工政策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当方法是在成员方同意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具体的实体协定。即使因为WTO条款存在“建设性模糊”而需进行条约解释,也应依据具有国际法渊源地位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不能仅依据所谓的“社会价值”。


  

  所以,现今WTO体制下贸易事项与非贸易价值的对接仍存在理论争议,各国间缺乏系统地解决环境污染、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政治上的协商一致。[7]美国单方面征收“碳关税”,试图引入环境等非贸易价值而使本国居于道义上的有利地位,但是WTO贸易与环保等非贸易价值对接实践的试探性和争议性,未必能给其提供充分的先例支持,美国若依据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亦须考虑环境因素将在多大程度上被专家组认同,环境价值纳入WTO体制依旧难以为其单边贸易措施保驾护航。


  

  三、我国应对策略


  

  国际方面,我国要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和多边环境公约提供的稳定、可靠的多边场所,积极维护目前多边环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创设的有利地位,利用国际多边公约的既定原则回击发达国家的单边霸权立法。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已从“势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要加强WTO体制的研究与利用,增强在国际舞台维护本国利益的主动性和理论依据的说服性。面对“碳关税”条款,我国要积极参与WTO谈判,澄清单边气候立法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在冲突;对WTO框架下贸易事项引入环境价值持慎重态度,认识到虽然多哈议程未能完成贸易与环境相协调的规则,但WTO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对多边框架的支持和对单边贸易措施的否定趋向明显。[8]具体操作措施可以是:通过货物、服务贸易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对限制贸易的气候措施是否符合WTO协定进行日常监督;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议、质询气候措施的具体实施和对贸易环境的影响;注意收集“碳关税”条款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歧视或隐蔽限制的证据,以阻滞可能适用GATT第20条例外条款;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可以在WTO框架内更加从容地应对碳关税问题或将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促使对方放弃单边主义立法,重建公平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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