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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

【注释】最主要的行政法规为国务院1994年8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笔者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法律制度包括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内部发展两方面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就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来讲,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侧重于吸收外汇资金,通过引进外资来服务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从目前来看,与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即QFII)对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和外资证券公司在国内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并购国内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此外,还包括国内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中国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从境外融通外汇资金并将资金汇入境内等。与此相对应,中国资本市场的内部发展主要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证券、利用中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活动,侧重于通过合理利用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外公司、在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合理配置。本文讨论的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第一方面的内容,即企业海外上市涉及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997年红筹文件”),国发【1997】21号,1997年6月20日颁布。
比如,国资委2003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2008年10月6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针对一些重大事项,都规定了不同级别国有企产管理机构审批要求。
当然,具体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同,需要获得的审批也不尽相同。
关于天威英利“整体海外上市、择机分步实施”方案的细节,请参见天威保变2006年8月9日在其网站http://www.twbb.com)上公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3月31日访问)。
参见,天威保变2007年10月9日在其网站(http://www.twbb.com>)上公布的《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告》(2010年3月31日访问)。
1997年红筹文件第3条规定,“……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证监会2000年6月9日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72号。
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8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见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商务部2004年境外投资办法第3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的行为”。
见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办法第26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务部2009年3月19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务部2009年境外投资办法”),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比如,商务部2009年境外投资办法多次用到“地方企业”这一术语,但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国外学者有不少讨论企业海外上市原因的文献,比如,到美国上市能够得到更高的估值、提高企业知名度、上市股票的高流动性等等。参见,Hal S.Scott, International Finance:Law and Regulation(Second Edition),Sweet&Maxwell(2008),pp.21-25,以及引注的文献。
比如,有学者指出,萨宾法颁布以后,许多企业愿意到伦敦上市,而不愿意到美国上市。许多新兴市场的企业仍然到美国上市,学者认为可能是美国上市让这些企业能够显示他们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的能力,由此带来的收益超过了遵守更严格法律带来的成本。见,J.Piotroski and S.Srinivasan,The Sarbanes-Oxley Act and the Flow of International Listings,Working Paper(April 2007),转引自HalS.Scott, International Finance:Law and Regulation(Second Edition),Sweet&Maxwell,2008,P.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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