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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

  

  2.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进一步看,在私人企业海外上市问题上,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或者不确定,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于是否需要监管(以及服务)私人企业,以及如何监管(和服务)私人企业还没有达成共识,而缺乏共识的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


  

  首先,从证券监管角度来看,监管私人企业境外融资行为和证券监管机构目前侧重于境内证券市场、侧重于大企业的监管目标存在潜在的冲突。


  

  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归根结底是一个融资行为,是企业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包括政府审批的成本,获得最大量的资金发展出来的一种融资模式。私人企业海外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境内融资渠道缺乏。它们从A股市场进行融资比较困难,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仍然是国有大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相对于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审批程序而言,采用红筹模式更方便企业的融资行为。比如,私人企业到美国上市,从启动到美国证监会审核程序完成再到交易所挂牌,一般半年就能完成,快的三、四个月也有可能。而通过A股或者H股上市,私人企业很难做到这么迅速就完成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


  

  因此,对红筹模式进行监管虽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但是,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中。当监管(和服务)的重心仍然在国内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身上的时候,私人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中国监管机构目前仍然以大企业为核心的监管状况是推动私人企业到境外融资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对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进行监管这个问题上,在决定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时候,证券监管机构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国内资本市场对私人企业更加方便了,国内上市的审批更容易了,私人企业到海外上市就不会这么踊跃了,证券监管机构对海外上市的管理也就容易了。“无异议函”的废除、10号文审批问题上缺乏配套措施,在笔者看来,都与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有关系。在工作重点仍然是国内大企业的情况下,如何监管(和服务)中国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还缺乏内部共识。


  

  其次,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从而造成监管机构之间在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问题上缺乏共识。


  

  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涉及外汇管理、外商投资和证券发行等多个政府部门,而这些部门之间的监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境外壳公司向境内注入外汇资金用于收购境内运营企业,境内运营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属于商务部管辖的范畴。上面提到,以境内企业为核心资产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这属于中国证监会有权管辖的范畴。商务部的重心在于管理外资准入。在中国仍然是一个需要外资流入来实现经济发展任务的情况下,吸引外资成为商务部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目标。因此,在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问题上,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中国证监会想管但由于上面提到的自身“利益冲突”而在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问题上摇摆不定的话,商务部更多的是侧重于健全和完善审批流程来吸引外资,而可能不完全在于限制或者管理红筹模式海外上市。在笔者看来,10号文从2006年出台到现在已经好几年,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还没有批准过一个针对10号文的海外上市项目,其原因就在于不同机构对于如何监管尚未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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