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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

  

  综上所述,至少在2006年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同国有企业相比,私人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受到的政府监管要更宽松。一些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根本不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企业,或者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很少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企业,或者监管机构态度有一定变化,给个人和私人企业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三、不同性质企业海外上市监管差异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监管更严,而私人企业海外上市监管相对更松的状况?为什么出现不同企业监管上的不同对待,造成不同企业海外上市审批的差异?笔者认为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原因是政府的角色转换没有到位,另一方面原因在于政府在私人企业的监管问题上还缺乏共识。


  

  1.政府的角色转换


  

  在企业海外上市这个问题上,政府还处在从“身份式监管”到“普遍式监管”的过渡阶段,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从监管(以及服务)国有企业转换到监管(以及服务)所有企业上来。笔者认为,这是造成不同性质企业受到差别对待的根本原因。


  

  首先,目前针对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来看,基本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设计”的。比如,1997年红筹文件明显针对的是大型国有企业。1997年的时候,证券的发行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成分,监管部门还需要根据证券发行的“年度总规模”(红筹文件用语)对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批。1997年红筹文件现在仍然有效。即便在国内A股市场,“年度总规模”这样带有很强计划色彩的术语现在也很少提及了。


  

  其次,一些涉及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部门规章,仍然带有很强的“国企”性质规章的色彩。比如,上面提到,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涉及出境监管这一环节。2004年发改委和商务部相继出台的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主要针对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企业”。两个部委的境外投资监管规定都使用“中央企业”、“地方企业”这样的术语,并根据企业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规定不同的监管程序和要求。而“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企业是中央政府(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还是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对企业进行的划分。国资委有一个中央企业的名单,中央企业的范围相对确定。但地方企业包括哪些,是否包括私人企业,至少从规定的文字来看,这些规章都没有明确答案。[14]即便这些规章被进一步修改,其中的“国企”色彩仍然非常明显。比如,商务部2009年3月出台的境外投资的新规定,也依然沿用“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这些术语。


  

  再次,即便监管机构开始意识到对私人企业的监管需要纳入到监管日程上来,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做法或者缺乏一致性,或者缺乏全面地考虑和安排。比如,证监会2000年开始实施的“无异议函”制度,针对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但仅仅实施了一段时间便被废止。又如2006年8月10号文颁布后,证监会明确了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需要得到证监会的审批,但颁布的时候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和措施。这导致缺乏操作细节引起了市场的许多疑虑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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