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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对策研究

  

  (二)加强对策划者、组织者的打击力度


  

  鉴于自杀性恐怖犯罪比一般的恐怖犯罪更能对普通民众心理构成强烈的冲击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更能够造成巨大的破坏力,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的打击力度,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必须采取高压态势和毫不妥协的立场,绝不给任何可乘之机,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诚如英国政府对爱尔兰共和军和西班牙政府对“埃塔”采取的不妥协政策一样。事实上,实施一次成功的自杀性恐怖犯罪并不简单,不用说其他的筹备工作,仅对所招募来的成员,就要做各种培训、尤其要对他们进行洗脑,还要施以必要的心理控制等。有的恐怖组织甚至从“娃娃”抓起,对某些儿童进行思想灌输,培养过程非常漫长。一旦对这类组织以毁灭性打击或给予重创,其死灰复燃绝非易事。即使有些自杀性恐怖犯罪一时获得成功,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寻,当年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被炸案就是通过回放现场镜头,查明作案者身份及背后的组织的。


  

  (三)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综合治理


  

  彻底铲除恐怖主义,尤其是自杀式恐怖主义,仅仅进行武力打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采取政治、经济、外交和社会文化等多项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目前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首要任务,应是在联合国主导下,在全球范围内着力解决有关领土争端、民族矛盾和宗教纠纷等重大间题,消除地区冲突和紧张局势,例如在中东地区,巴以双方应加强对话,消除对立和敌视,力争通过和平谈判达成切实可行的和平协议,真正实现民族和解,如果中东问题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解决,全球范围包括自杀式在内的恐怖活动将大大减少。


  

  (四)缔结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怖立法


  

  自杀性恐怖犯罪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必须缔结一个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本文认为,应当包括普遍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可辩护原则、不适用时效原则、优先保护面临危险人的权利原则。[4]而且,公约应解决现行公约中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家责任问题;建立专门的国际反恐机构的问题;对自杀性恐怖袭击活动的措施等。


  

  国内反恐怖立法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法,在法律中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内容等。实体法方面要把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一一列出,分别予以量刑。程序法方面可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赋予侦查人员以特殊的侦查权,也可以给予检察官以特殊的检察权,使他们能在职权范围内,严厉地打击这类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和社会的安全。[5]


  

  (五)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犯罪经济因素


  

  犯罪现象是一种由各种因素决定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决定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6]对冲突论者而言,恐怖主义是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的自然而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7]美国助理国务卿洛恩·克拉纳在一次演讲中说,在很多使恐怖主义滋生的原因中,如没有前途、绝望、感到受害和不公、复仇心等,都存在于被蹂躏的人民中间。而狂热分子和极端分子为实现自己的可耻目的而利用这种情绪,从而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压迫滋生了恐怖主义,而恐怖主义又导致了更多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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