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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之诸视角考察

  

  (二)西方商人在以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谋发展


  

  在古希腊,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形成了以雅典为主要工业与商业中心的城邦国家,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贸易取得了较大发展,并且形成了用来调整贸易活动的特别是海上贸易活动的《罗得法》。在古罗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一直就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状态当中,人们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目的不仅仅只立足与满足生存之需要,手工业、工业的发展,使得人们将商品生产并从事交换视为普通性的日常活动;贸易、运输的不断发展,使得财富获得了巨大积累,商业资本市场出露萌芽,以及“商人”这一特殊社会集团的出现,都促使了商人们在从事贸易活动时,已经有了资本运作的概念。因此,罗马法成为了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到了中世纪,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独立城市不断出现,并且发展成为了贸易中心,而后城市之间以政治和商业为纽带,结成了城市联盟。由于自治城市采取以商兴市的政策,所以这些自治城市也是市场兴起的地方,随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壮大,商人可以自由组织商人团体,设立管理机构。因此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正如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所说的那样,作为商法的形成,与其说是始自于法学家们的精心设计和极力推广,还不如说是源自于商人们的积极操作与主动践行。[5]总之,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们正是在这种商品交换日益发达、海上贸易不断繁荣、自治城市及城市联盟加以保障的环境中自由开展商业活动。中世纪欧洲商人法成为了现代商法的前身与主要渊源,它所蕴涵的一些基本理念成为了现代商法的价值基础。


  

  三、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的思想文化视角考察


  

  (一)中国商人在儒家思想的束缚下艰难挣扎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在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儒家思想要求个人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德”。其中所谓儒家“五常”的“仁、义、礼、智、信”更是儒生们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修为的目标和行为标准。但是所谓的儒家“五常”却与经商求富的目的格格不入,甚至被称为“五贼”。


  

  在以修“德”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思想的支配下,在德、财关系上,主张“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在利、义关系上,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商人受孝道的影响,认为“父母在,不远游”,这是为人的基本孝道,所以不愿外出经商,加之中国人故土观念强,总认为熟人多了好办事,形成了“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土窝”的浓厚地域观,因而不愿向外扩展市场。在“知足者常乐”的思想影响下,故步自封、安于现状,于是进取心和竞争意识较弱。更为主要的是,儒家思想要求人们泯灭个性的张扬和私欲的追求,崇尚家庭、集体、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而相对漠视个体利益和价值追求。儒家思想阻碍了中国对欧洲近代契约思想的吸收,其否定“私”及“专利”而重视“公”的大同思想,与宗族的血缘共同关系,阻碍了个人主义与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儒教思想与伦理成了近代资本主义输入的阻碍者。[6]总之,中国商人自古就被扣上了“无商不奸”的恶帽,中国社会最终未能跟上世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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