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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之诸视角考察

  

  (一)中国商人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求生存


  

  中国从古代社会到近代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当中,形成这种经济动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人们已经完全被根深蒂固的捆绑于土地之上,对土地并不是从资本经营并使其增值的角度去运作,而以生存为最终满足。被中国封建君主认为理想化的生产生活状态就是所谓的“男耕女织”。因此,全部生产活动的产品也完全是基于自身消费之所需,少量剩余产品的出现也依然是以日用消费品为主,而且一些主要的日用消费品如食盐、铁、油、茶等从汉代起一直实行国家专营,因而真正发端于“市民社会”的“私商”长期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重农抑商”成了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所谓“君以民为重,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本,农以力为工”。[3]因此,农业成为中国历代君主立国之本。商人位列“士、农、工、商”四名之末。到了明清时期,虽然在江浙、安徽、山西等地商事活动有所发展,但是其浓重的“家族”色彩使其商事活动以及所谓的“商事规范”具有极强的伦理性,[4]加之其“官商”色彩依旧,这与西方商人阶层基于共同之信仰,以及由此所构建其的商事契约和商事法律规范决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国家法律的制定上,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则依旧未能充分进入封建执政者和立法者的视野,可以讲在中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社会当中,真正意义上摆脱了官僚政治并与其相独立与对立的,且具有独立商事人格,适用独立、理性商事制度的商人阶层从未有真正之形成。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清末民初,中国民族工商业活动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由商人行会所制定的"商业条规"已经具有了类似于法律的权威性,这一判断可以见之于美国浸礼会传教士玛高温(1814-1893)所著的《中国的行会》一文中:“当然,行会规定根据特殊的交易——是构成联合的契约——而不同,充分考察这点,会使我们通晓中国商法的复杂性。行会是商业活动的仲裁机构,它扮演着执行自己制定的商业条规的角色,从而使诉争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行规被法律认为具有权威性。”但是,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横向来看,在清末民初,即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商人阶层、商事活动、商法规则已经发展到何种程度?中国与其差距之大自是不言而喻、再清楚不过的。因此中国商人所从事的零星的、小规模的、依附于官僚政治的家族式商事活动,便成为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商事活动的特点。总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的治国方略构成了中国商人生存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国商人在先天上缺少形成值得弘扬的商人精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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