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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之诸视角考察

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之诸视角考察



——现代商法理念的价值来源

凤建军


【摘要】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灵魂,没有商人精神的倡导,也就谈不上现代商法的形成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由于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商法只在西方萌芽并开花、结果,却未在中国形成商业繁荣与商法发达之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法在中国的振兴势在必行,故应倡导商人精神,树商法理念为商法振兴之先导。
【关键词】商人观念;商人精神;商法理念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发达,民商事权利观念的日益深入民心,民商事立法亦呈现出日趋完善之势。于商事立法层面而言,尽管《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已出台甚至修订。但是,似乎无论在商事立法上,还是在商法学理论研究上,亦或是在商事司法实践中,均有诸多问题还未形成共识或定论。商法的理念、商法的立法体例、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方法以及具体商事法律制度的设计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正如几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所言“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中,感到难以莫名的困惑。”[1]这一“困惑”似乎延续至当前仍未得以解决。当然这一困惑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但笔者看来,这其中的首要之处,并不在如何建章立制上,而在于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部分学者,尤其是广大民众对商法的理念缺乏“法感情”与“法意识”,对商法精神的内涵缺乏深入理解,因此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的法感情与法意识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2]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商法体系的科学构建,商法规范的准确实施等有关商法诸问题之前提在于商法理念的启蒙与倡导。


  

  二、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的社会经济视角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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