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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上述三点,可以说是犯罪人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历程。在这个心理历程中,最重要的是人的调节能力的缺乏。因为如果个体具有调节能力,无论何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均不会使人采用犯罪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形成犯罪动机。


  

  笔者认为,就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机制而言,无论是认为需要和诱因是犯罪动机形成条件的看法,还是把犯罪动机形成过程分成“犯罪意图——犯罪决意——犯罪预备”三个阶段的看法,都忽略了一个最大、最切实的问题,即究竟是什么因素最终推动了犯罪动机的形成?为什么面临同样的需要不满的情形,有些人形成了犯罪动机,而有些人并没有形成犯罪动机?笔者认为,离开了行为人基于道德品质、法律修养、心理素质而存在的调节能力,就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上述问题。上述学者关于犯罪动机形成的观点,只是反映了犯罪动机形成的表面的、形式的过程,而没有深入到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的变化内容以及产生这种变化的根源。因此,这种提法无助于我们真正了解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机制,自然也无助于我们在预防犯罪动机形成、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方面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


  

  关于犯罪动机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关系,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30]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背离关于人的动机和行为关系的基本原理的。确实,犯罪行为的背后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动机形成后不一定发生犯罪行为,没有犯罪行为照样可以存在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有依存性,即犯罪行为总是依犯罪动机的存在而发生;而犯罪动机则具有独立性,即它可以离开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动机就已独立存在,而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动机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所以,上述学者的观点之错误就在于,否认了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单独存在的可能性。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来看,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经历从需要到犯罪动机再到犯罪行为的过程,也就是一次被动的需要分化过程和两次主动的方向选择过程。这其中,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及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都会对这个过程产生影响,因而人的需要可能不会发展为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也可能不会发展为犯罪行为。


  

  从需要分化的角度看,需要的产生往往是个被动的过程,个体无法主动控制。但需要产生后,往往会随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分化为两极,即可以满足和无法满足,以及可以用合法途径加以满足和难以用合法途径加以满足。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即有些需要因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二是需要强度,即同样的需要,因强度不同,其发展方向可能完全不同;三是个体的财力、权力、能力等,即同样的需要在不同个体身上最终实现满足的情形完全不同,有些人因自身各方面条件较差,满足需要的方向可能发展到另一个极端。


  

  从方向选择的角度看,虽然需要的产生是被动的,但从需要发展到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发展到犯罪行为,则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个体可以主动选择是做还是不做,怎么做,怎样对待需要。自己的需要朝哪个方向发展,抑或克制,这些都是可以借助于个体自身的调节能力加以选择的,可以体现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需要不满并不意味着一定形成犯罪动机;而即便是犯罪动机形成后,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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