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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犯罪意图;第二,犯罪意图与具体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结合而形成犯罪决意;第三,犯罪决意形成后进行犯罪预备。[27]这一观点虽然没有强调需要和诱因共同构成犯罪动机的形成条件,但在“犯罪意图”的理解上存在错误。与此同时,这一观点与上述学者观点一样,均忽略了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犯罪人调节能力的缺乏。笔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体现为以下三个连续的过程。


  

  首先是需要不能满足。严格来说,当我们论及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时候,实际上是指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不能满足。前苏联法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说过:“违法者认为,现实条件没有充分保证满足他的实际需要或者臆想中的需要。这就是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的基础。”[28]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总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需要,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不管何种需要,实际上都会因为社会条件和个体自身条件(政治的、经济的、能力的等)的制约,不可能都得到满足。就范围而言,许多需要的满足超出了社会和个体的条件所能达到的界限;就程度而言,需要本身具有无限性特征,需要的满足无止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许多需要难以满足是正常的现象。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挫折感,表现为焦虑、紧张和不安等。这些心理反应往往会产生某种动力,促使人去做出一定的行为,其中包括犯罪行为,以求实现需要的满足或替代性满足。所以,与一般行为动机的形成机制一样,犯罪动机的形成总是首先基于人的需要的不能满足,欲求不满是犯罪动机形成的第一个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什么因素刺激或引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都是通过激发需要不满而发挥作用的。


  

  其次是缺乏调节能力。需要产生以后,如果不能得到满足,人会因为挫折感的产生而激发行为的动力,其中就包含着犯罪的可能。但如果个体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法律素质和心理适应能力,能够调节自己的需要结构,就不会导致犯罪行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个体既可以谋求以其他合理途径来实现需要的满足,即改变策略,也可以以另一种能满足的需要来替代(补偿)。个体既可以压抑和克制自己的需要,或对需要进行再认识,降低抱负水平,也可以通过心理防卫机制,采取妥协性的措施,如文饰、表同等,使自己免受因挫折带来的焦虑和紧张,从而避免产生一些过激行为,走向犯罪。可见,需要虽然是犯罪行为的基础,但“就行为的评价来说,重要的不是需要本身,而是满足它们的形式和方式;不是要求本身,而是个人对它们的认识和接受水平”。[29]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教养水平,亦即具有良好自我调节水平和能力的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挫折感时,往往会正确对待需要以及需要的不满足,从而能够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避免犯罪。


  

  最后是采用犯罪手段。显然,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不会导致犯罪。只有当需要受阻时,个体缺乏调节能力,才有可能形成犯罪动机,走向犯罪。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个体在需要受阻且缺乏调节能力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变得消沉,或采取非理性的但却不违法的消极行为来摆脱困境。只有当个体谋求以反社会的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来满足需要时,才会形成犯罪动机。所以,犯罪动机的形成是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不能满足时,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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