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陈和华


【摘要】学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实际上,犯罪人的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实际上都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或善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意识性,不存在所谓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调节能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核心;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关键词】犯罪动机;需要;主观恶性;意识性;调节能力
【全文】
  

  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心理的重要标志。犯罪动机是犯罪人个性(人格)的不良倾向在消极环境和条件下,进一步膨胀和歪曲的结果;同时,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实施,又反过来深化犯罪人个性(人格)中的不良倾向。研究犯罪动机对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学界对犯罪动机已有很多研究,但在笔者看来,这些研究成果中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不少误区,这些误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有对犯罪动机理论进行再思考的必要。


  

  一、犯罪人的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


  

  犯罪动机来源于犯罪人的需要。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人的需要有是非善恶之分,犯罪人的需要是恶的,犯罪人之所以犯罪首先是基于其不良的需要。[1]有些学者虽然承认需要并无善恶之分,但又认为犯罪人需要发展水平滞留在低级阶段,是利己的,并且与社会需要、他人需要尖锐对立。[2]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误解了需要的涵义,混淆了需要与需要满足的指向以及手段与方式的区别,把需要和动机混为一谈,把原本没有道德和价值评判内容的需要赋予了道德和价值评判的内容。


  

  虽然犯罪动机来自人的需要,但需要本身无所谓是非善恶。即使是那些为追求物质享受和性欲满足而违法犯罪的人,他们的需要本身也并不必然导致违法犯罪。每个正常人都会有这样的需要,只不过一般人能够有效地、合理地控制这些需要,或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与方式满足这些需要罢了。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人类欲望的本身并没有贪欲……贪欲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由于必须用武力、狡诈、盗窃,从邻人手中把快乐和满足夺过来而产生的。”[3]


  

  首先,从人的需要的涵义来看,需要无所谓是非善恶。作为“人的积极性的最主要的推动力”、[4]“个性积极性的源泉”的需要,[5]其本质特征乃是匮乏和失衡。这种匮乏和失衡给人带来要求满足和平衡的行为动力。有学者认为需要有“平衡态”和“失衡态”之分,[6]实是对需要本质的误解。需要总是基于人的身心的失衡状态而产生,又总是指向追求人的身心状态的平衡。人无论是为了舒缓内在的紧张压力,还是为了追求某个外在目标,其生理、心理的基础必然是其身心状态的不平衡。在人的身心状态平衡的时候,就无所谓人的需要。因此,需要是一种基于匮乏和失衡而产生的欲望,人希望从匮乏状态中获得满足,希望从失衡状态中得到平衡,这就如同人的本能,无所谓是非善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