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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6.开辟多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日本政府让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拓宽其直接融资渠道。首先,允许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对此,日本政府不仅予以认购,而且在1996年还建立了“风险基金”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其次,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主要有公私合营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以及由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再次,组建二板市场。在二板市场上,日本有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二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让和筹资服务,且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辅导制度


  

  1.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支持


  

  我国台湾地区从1967年就开始制定《中小企业辅导准则》,并最终制定了台湾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在此基础上,台湾当局根据本地的情况和发展中区域金融观察小企业的具体需要,还制定了许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具体问题的专项法规,形成了由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专项法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准则,从建立中小企业行政领导机构入手,建立健全了财务融通、互助合作、经营管理以及技术研发等十大辅导体系,从而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2.成立专业的商业银行


  

  1975年7月,台湾地区修正公布的《银行法》中增列了“中小企业银行”一条,规定了该类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供给中小企业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经营管理。次年7月,“台湾合会储蓄公司”首先改制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此后7个地区的民营合会储蓄公司先后改组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中小企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消费者贷款之规定》对台湾地区《银行法》第96条第2项的解释,“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之规定,仍不宜取消或放宽”,即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不低于70%。不过,虽然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恪守了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不低于70%的规定,但由于它们的规模较小,使得事实上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只占中小企业总贷款的30%。此外,政府主管机关也会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确保普通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比例的贷款。所以,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占了总额的70%。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从一开始依赖专业银行转向越来越依赖一般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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