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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4.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风险较高,融资数量有限,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5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l)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用短期小额贷款;(2)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为解决其设备投资资金不足和长期流动资金问题的长期低息贷款。这两个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4)环境卫生金融公库;(5)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3个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其中,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主要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和中小企业团体发放贷款,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它是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政府对它的干预较大,不仅购买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债券,而且还掌握着任免该机构官员的权力,并委派金库监理官。


  

  5.建立信贷担保系统。日本全国各都政府县设有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贷经营资本时对债务予以保证,并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对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债务进行保险。信用辅助制度的实行,可使担保协会分散70~80%的担保风险。依靠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同时,另一个有利的配合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信用保证协会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设立的特殊法人,成立于1953年,它是以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信用保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促使其健康发展。而1958年日本政府出资107亿日元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则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具体做法是: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抵押和质押品,此时需要信用保证协会为企业提供担保。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收回,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交还给信用公库。在日本,信用保证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的配套使用被称为信用补全制度。由上看出,日本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性贷款和完善的担保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问题,解决间接融资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原因造成的中小企业融资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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