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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目前日本近七百万家企业中,约99%为中小企业,它们集中分布于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带动出口和增加工业附加值等方面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为日本提供了近4/5的就业岗位。日本金融体系是偏向银行融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外部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来自银行,同时也有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并且直接融资具有不断深化的趋势。从总体上,日本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特点。


  

  1.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保障


  

  在日本,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它既表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培育的基本态度,中小企业的定义,又列举了政策项目,但对于项目政策的具体措施,则由各项专门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它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的转换期。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融资。日本从中小企业现行领域的发展政策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的政策。承继《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的有效期,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1993年)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同时,由于制定促进结构转换的法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5年)、《新事业创出促进法》(1998年)。1999年,日本还修订了处于上述中小企业政策“母法”地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2.设立专职行政机构1948年8月,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厅,地方政府相应设置中小企业局,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导,并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方针政策提出参考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希望,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对中小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支持,以此提高其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3.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日本设立了大量的民间融资机构,主要有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其贷款对象为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了改善这些民间机构的经营,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使这些民间融资机构组成真正的全国性经营系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另外政府还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甚至允许买卖金银。可见,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与股份制相比安全性更高、经营成本更低,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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