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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2.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且在各州设立了众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贷款形式有以下三种:(1)直接贷款。在至少一家私人银行(在人口超过20万的城市则为至少两家)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参加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可直接向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2)协调贷款。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规定,这种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等。(3)担保贷款。美国小企业法第7款第1条担保贷款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不能从一般渠道获得合理条件贷款的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提供担保,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担保贷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一般其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5%,若贷款在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则保证支付80%。为鼓励小企业扩大出口,小企业管理局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贷款额不低于50万美元,担保比例可高达90%。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由上可以看出,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际起到了“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是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除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外,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融资的促进,还体现在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两部法律:一是《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另一部是《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BB条例》。根据该法与相关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是衡量其“社区再投资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2]。


  

  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畅通。美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中小企业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的比例较之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最高。美国企业主要的融通资金来源于证券市场,通过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筹措的资金额占全部资金的67%左右,而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除去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上,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股票债券,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系。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发展较早,规模较大,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这是因为:除商业银行、公共事业外,企业发行债券比较自由,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作出发行决定。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如前所述,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柜台市场相对于组织严密的证券交易市场而言,通常被称为非组织的市场。柜台市场的主要经济功能有: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美国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主要通过柜台市场,由全美证券协会管理。1972年引入NASTAQ系统之后,实现了买卖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处理能力,柜台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第二位,并在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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