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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

  

  (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解决环境法庭审判难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程序,将其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与此同时及时修改环境保护相关单行法,使其满足现今环境社会现状的需要;对于尚未立法的法律空白区域如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应当加快立法的脚步,让环境司法实践最终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修改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增加处理环境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司法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全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深人调研,在此基础上应当尽快编写审判指导,对条件成熟的,先行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管辖、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创造条件。


  

  (五)培养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高素质法官


  

  设立环境法庭本身就是提高环境法庭法官审理环境案件能力的有益之举,它弥补了将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审判庭进行审理的缺陷,减轻了法官的负担,统一了审判的尺度,提高了审判的效率。由于我国环境法专业设置较晚,大多数法官对环境法知识掌握得相对较少。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对法官的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从目前来看,能满足要求的法官数量不多。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加重环境法内容的测试比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在职法官进行集中的、必要的环境法培训,培养出一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高素质的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队伍是势在必行之举。


【作者简介】
黄莎,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陈国裕、李玉梅:“环保工作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答本报记者问”,载《学习时报》2007年4月第332期。
潘岳:“中国环境问题的思考”,载《中国环境报》2007年2月9日。
“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出台,环保总局保监会联合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载《资源与人居环境》2008年第6期。
郑建荣:“昆明阳宗海污染案可能催生全国第5家环境法庭”,载《法制日报》2008年10月7日。
“海南省将在2010年内成立环境法庭”,载http://news.sina.com.cn/c/2010-02-24/183119731917.shtm1,2010年2月24日发布,2010年2月25日访问。
汪志球:“案源难量刑难执行难贵阳环境法庭期待打破瓶颈”,载《人民日报》2008年9月18日。
张朝云:“昆明环保奋益诉讼期待‘破茧’”,载《云南法制日报》2009年5月17日。
史玉成:“环境会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虽然环境学界很多学者对于环境侵权概念及其原因行为的称谓稍有差异,但他们基本上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界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比知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参见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参见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6页。周珂教授将环境侵权界定为,“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对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参见周珂:《环境法》(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王勃:“武汉海事法院有望统一管辖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载http://www.cjtx.cn/cjbc/linkeycms_whhs.nsf/doc/82790185DB8DSAOC482575E8002ADA7 E?opendocumen,2010年3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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