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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

  

  就实践中已设立的环境法庭受案范围来看,均力求突破将环境侵权行为定位为污染致害的限制,而将其拓展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比如,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实施方案》和《贵阳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环保“两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辖区内,因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依法审判涉及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等一、二审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负责审理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一湖两江”流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上述的几个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都是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案件,而非仅局限于“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的环境纠纷。


  

  (三)建立环境案件专属管辖制度


  

  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建立专属管辖制度来解决。以水污染案件为例,对于处于一个省行政区划内的水资源保护可以交由省会所在城市或与该水域联系最密切的地区的一家基层法院统一进行一审,所属中院、高院设立相应的环境法庭,便于集中管辖。比如,贵阳市环保法庭将案件管辖确定在“两湖一库”自然流域基础上,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各类案件,昆明市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昆明市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滇池流域治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相关案件,无锡市环保法庭设立的契机就是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这几个环保法庭都重点关注了某一特定流域的环境案件,而这符合水资源流域管理的先进理念,这一做法可以先以水资源保护为试点先行,积累有益的经验,再逐步推广到大气、森林、矿产、土地等其他环境案件审理中。


  

  跨流域(尤其是长江)的水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理水污染案件的优势,交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我国有10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主要港口城市,具有按流域设置、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特点,由于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遵循了河流的自然属性,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海事法院的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司法实践经验和专门的技术知识,能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行跨流域水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还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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