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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给付受领权的性质和法律根据

社保给付受领权的性质和法律根据


王丹红


【摘要】给付受领权是现代社会保障行政制度中的基础性的中心概念,权利性是给付受领权的根本属性。特定公民的给付受领权是由具体立法而非宪法条款、亦非行政决定规定和赋予的,具体立法是给付受领权的法律根据。
【关键词】社会保障;给付受领权;法律根据
【全文】
  

  社会保障行政制度是现代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公民生活、生存权及社会的文明、和谐、稳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界定给付受领权的含义,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根据,探讨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保障行政的理论体系,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行政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必要的。


  

  给付受领权在社会保障行政制度中的地位


  

  所谓给付受领权[1],是指符合社会保障法定条件的特定公民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法定行政给付义务机关接受和领取行政给付的权利。给付受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这种法定权利相对应,国家法定给付义务机关依法负有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公民作出行政给付的义务,由此形成受领权人和给付义务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社会保障行政制度的全部内容就是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权利性——给付受领权的根本法律属性


  

  在现代社会保障行政制度中,权利性被视为是给付受领权的根本法律属性,只有确立这一基础性观念,社会保障行政制度才可能真正建立并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于给付受领权的权利性,至少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理解和说明。


  

  受领权利与给付义务的法定性。受领权利的法定性是指,特定公民享有的受领权利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规定和赋予。受领权人的资格条件、事实条件,享受给付的标准、数量、内容、类型和形式及公民行使受领权的程序方式,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和剥夺这种权利,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规定的上述内容。和受领权利法定相对应的必然是给付义务法定。义务法定是指,社会保障行政的义务机关,给付的标准和数量,给付的程序方式,均由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受领权利救济的法定性。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法定的权利必然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方式予以救济。受领权利救济的法定性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律在赋予特定公民受领权时,即同时赋予受领权人救济请求权,以请求权来保障受领权的实现。二是由法律规定受理救济请求的机关及受理的程序方式,使救济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由法律规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违法行使给付职权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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