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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

张翔


【摘要】中国现有的宪法解释学研究多注重宏观的理论研究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在个案中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此案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可以为中国当前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
【关键词】宪法解释学;宪法解释方法;德国艾尔弗斯案
【全文】
  

  近年来,宪法解释成为中国宪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现有的研究多重宏观的理论建构与法哲学层面之玄思,而缺乏在个案中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宪法解释以实践为指向,对宪法解释的研究也应以具体之解释实践为首要素材。本文尝试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之“艾尔弗斯判决”(Elfes-Urteil)[1]为例,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以期有所裨益于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之研究。当然,以一个个案来做如此大题目的文章,难免管窥蠡测之弊。但无论如何,全面深刻之观察分析,却一定要依赖于此种个别研究之积累。


  

  此外,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其中对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一般行为自由”作为“兜底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的形成,以及对传统的“法律保留”原则在基本法时代的重新解释,以及对于宪法诉愿范围的扩大,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案情


  

  诉愿人艾尔弗斯,1933年以前是中央党在国会的代表,并且是普鲁士国家议会的成员,1927年被任命为克雷费尔德(Krefeld)的警长。1933年,因为政治原因被解职。1945年他被选为门兴格拉德巴赫的市长。1947年他作为基督教民主联盟的成员,被选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议员。他作为“德国人联盟”领导人,激烈批评联邦政府的政策。特别是,他认为联邦政府的国防政策阻碍了德国的统一。在联邦德国国内和国外的多次活动和研讨会中,他都公开表达了这些观点。1952年12月12日至19日,艾尔弗斯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民代表会议,并宣读了“全体德国人的声明”,此外,他还在巴黎、布达佩斯以及东柏林参加过类似活动。


  

  1953年,艾尔弗斯向门兴格拉德巴赫的护照管理局申请延长他的旅行护照,但是他的申请被拒绝,拒绝的法律根据是1952年3月4日通过的护照法的第7条第1款a。他的行政申诉在1953年7月4日被驳回。对此他向州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上诉到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但都败诉。于是,诉愿人于1956年2月22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护照法7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不得签发护照:a持有护照的申请人危害联邦德国的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或者联邦德国的特别重大的利益的。”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与论证过程


  

  (一)出国旅行是否是迁徙自由?


  

  针对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艾尔弗斯提起了宪法诉愿。诉愿人认为,这个判决侵犯了他依据基本法享有的以下权利:第2条(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权)、第3条(平等权)、第5条(言论自由)、第6条(婚姻、家庭)、第11条(迁徙自由)。这种在一个宪法诉愿中主张多项基本权利被侵害的做法非常常见。这是因为,基本权利条款的措辞大都简洁而原则,各自所覆盖的生活领域非常而且边界模糊,从而,诉愿人主张多项权利,就有可能使自己的主张获得尽可能多的被支持的可能性。但这给宪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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