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对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

  

  这种要求关系人证明其持有财产的合法性的做法,在某些涉及刑事问题的法律文件中,也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31]实际上,这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运用,既体现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又反映着民事推定制度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广泛地实行推定制度,法律经常允许法官根据一个已知的事实推测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并且允许推测出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未知的事实。如果诉讼当事人打算阻止或者推翻有关的推定,就必须提供关于相反事实的证明,因而,“一项推定赋予其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责任”。[32]当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机关提出了构成“合理根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有关财物属于犯罪收益时,任何人如若想否定这一指称就应当证明该财物的合法来源,在不能提供这种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或者基于原告的怀疑根据推定有关财物直接或者间接地来源于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一财产是在某人实施犯罪之时或之后马上为其所拥有的,并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财产没有在犯罪实施中被使用或与犯罪实施没有联系,“法庭应当推定该财产已经在犯罪实施中被使用或与犯罪实施有联系”。[33]


  

  法官在审理民事没收案件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也来自于民事诉讼,这是一种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更为宽松的标准。证据理论将证明的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比较高,要求排除合理怀疑;[34]在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事实的确定性,并且往往适用“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相比之下,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则低一至两个等级;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一般适用举证的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哪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现出更高的或然性,就会得到法官的采信,即使是在双方的举证几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据上述优势证明标准和自己的公正信念作出决断。


  

  美国关于民事没收的法律在为政府规定举证责任时并不要求提供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而只要求“根据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标准证明有关财产应受到没收。[35]英国关于民事没收的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或者郡治安官在判断构成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发生或者某人是否意图将资金用于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据对可能性的权衡(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作出决定。[36]所谓“对可能性的权衡”实际上是优势证明标准的一种表述,它意味着通过对关于各种可能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来确定哪种可能性的程度更高。如果没有任何人对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那么,执法机关在向主管法官申请临时接管财产令(interim receiving order)时所提供的怀疑根据(a good arguable case)即构成占优势地位的证据,主管法官完全可以据此而针对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签发没收令。同样,根据澳大利亚关于民事没收的法律,一旦法庭根据检察官“合理的怀疑根据”签发了限制令,在经过6个月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应当撤销对有关财产的限制措施,法庭则根据优势证据标准认定上述怀疑根据成立,即可对被限制的财产签发没收令。[37]


  

  最后,一些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在民事没收程序中适用“不采纳逃犯证言理论(fugitive disentitlement doctrine)”,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针对自己的、可能遭受民事没收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如果上述人员在逃,他的有关证言无效。例如,一个在美国被指控犯有贪污罪的人逃到了英国,其留在美国的股票面临民事没收的程序,在此情况下,该人或者返回美国接受刑事诉讼并在刑事诉讼中对民事没收提出异议,或者忍受民事没收的后果,因为他在逃期间的证言对民事没收不产生任何作用。[38]


  

  四、对被没收资产相对灵活的处置方式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的定义,所谓没收或者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没收的最本质特征是剥夺某人对某一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一般来说,没收使得被没收的财产转归国库所有,但这后一种特征不是绝对的,因为,从法律上讲,没收并不使第三人丧失对被没收财产的请求权,[39]而且被没收的财产还可以用来赔偿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0]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原有财产的剥夺和对被没收财产的处置是没收的两大主题,这两大主题相互依存,但又有着各自的发挥空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