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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代表人诉讼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代表人诉讼


王福华


【摘要】群体纠纷的解决与法院的现代功能紧密联系,法院的司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群体形成困难、群体诉讼的容量狭小、法院对诉讼的控制力低下等弊端,与我国法院司法不完全独立、法院内部考核体系不尽合理以及消极性司法等因素息息相关。制度环境决定了阶段性发展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过程,试验性诉讼作为群体纠纷解决的过渡、替代手段,是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法院
【全文】
  

  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创设群体纠纷的解决办法——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这一制度运作的历史可谓不短,但其中潜伏的学术理性与实践直觉的冲突却似乎甫一乍现。民事诉讼法学界较多地从比较法视野考察,对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整体上评价过高,认为它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其隐含的结论则是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整体上是一种理想的、适宜性的诉讼制度。实务界对此则有着迥异的判断,他们普遍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效果持怀疑态度,为数不少的法官断言立法的超前将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入“休眠”状态,而在实践中惰于使用这个程序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显然,争论关键性的差异在于,学界多以文本研究为重心,更多地从群体诉讼的学理出发来设计具体制度,而诉讼实践者们则习惯以程序运作的经验来验证规范。


  

  一、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价


  

  在现代,群体纠纷解决机制所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复杂,单纯的比较研究方法已暴露出其局限。而且在我国,除了《民事诉讼法》第54、55两条有限的条文外,诉讼传统和司法制度都是塑造群体诉讼的基本依据,这要求我们在建构群体诉讼时既要着眼于立法比较,也要对制度环境进行充分的考察。(注:过去的一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集团诉讼研究获得长足进展的年度,一批有着宽阔学术视野和理论深度的成果在这一年里集中面世。代表性的专著有两部——范愉教授所著《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响和陆文婷合著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论文有钟瑞华的《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特别是范愉教授的《集团诉讼问题研究》,有别于以往以注释研究及比较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成果,谋求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学术目的明显而实际。)如此以来,我国群体诉讼所处的环境给立法改革提出的基本问题就比较复杂而且宽泛,在宏观层面这些问题至少包括: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中是否存在使群体诉讼制度发挥实际效用的先决条件,能否接纳热议中的各种群体诉讼的创新方案,或者如何通过改善制度环境以移植有关群体诉讼的各种理想蓝本?这是行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时理论界必须应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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